1、灯具防触电等级:
I类灯具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的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万一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
II类灯具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III类灯具
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并且不会产生高于SELV电压的灯具。
2、辐射
能量以电磁波或粒子形式发射或传播的过程。这些电磁波或粒子形式称辐射。
3、光
任何能够引起视觉的辐射,称为可见辐射。
可见光的波长:从380nm~780nm之间。
紫外线的波长:从100nm---380nm,肉眼看不见。
红外线的波长:从780nm---1mm,肉眼看不见。
4、光通量
光源在单位时间、向周围空间辐射并引起视觉的能量,称为光通量。
用Φ表示,单位为流明(Lm)。
光通量与光源的辐射强度有关,还与波长有关。人眼对波长555nm的黄、绿光最敏感。
5、发光强度(光强)
光源在某一特定方向上单位立体角内辐射的光通量,称为光源在该方向上的发光强度,简称光强。用符号I表示,单位坎德拉(Cd)
I=Φ/W
Φ-光源在W立体角内所辐射出的总光通量。(Lm)
W-光源发光范围的立体角(Sr)
立体角是一个锥形的角度,用球面度来测量,单位为球面度(Sr)
6、照度
单位面积上接受的光通量称为照度,用E表示,单位勒克司(Lx)
E=Φ/S(Φ-光通量(Lm),S-受照面积(m^2))
照度(E):照射到物体表面的光通量除以照明表面的面积
换算关系:
1勒克斯=1流明的光通量均匀分布在1平方米面积上的照度
1流明=发光强度为1坎德拉的点光源,在单位立体角内发射的光通量
1勒克斯=发光强度为1坎德拉的点光源在半径为1米的球面上产生的光照度
7、亮度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称为亮度,用L表示,单位坎德拉.每平方米。(Cd/㎡)
发光体在θ方向上的亮度为L=Iθ/Scosθ
物面的亮度与光源强度有关,还与物体反射能力有关。
8、色温
当光源发光的颜色与黑体加热到某一个温度所发出去的颜色相同时,称为光源的颜色温度,简称色温,单位K。
9、显色性:光源对物体本身真实颜色的呈现度
10、维护率:在相同情况下,照明系统经过一段使用时间后在工作面上的照度,与新的照明系统在该工作面上的照度之比
11、 反射率:反射的辐射光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12、碳排放量:在生产、运输、使用及回收该产品时所产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工业用电每度产生0.997Kg/CO^2,民用电每度产生0.875Kg/CO^2。
IP(INGRESS PROTECTION / 防尘防水)防护等级系统是由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所起草。将电器依其防尘防湿气之特性加以分级。这里所指的外物含工具,人的手指等均不可接触到电器内之带电部分,以免触电。IP防护等级是由两个数字所组成,第1个数字表示灯具离尘、防止外物侵入的等级,第2个数字表示灯具防湿气、防水侵入的密闭程度,数字越大表示其防护等级越高。
两个标示数字所表示的防护等级如表一及表二所示:
数字 |
防护范围 |
说明 |
0 |
无防护 |
对外界的人或物无特殊的防护 |
1 |
防止直径大于50mm的固体外物侵入 |
防止人体(如手掌)因意外而接触到电器内部的零件,防止较大尺寸(直径大于50mm)的外物侵入 |
2 |
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外物侵入 |
防止人的手指接触到电器内部的零件,防止中等尺寸(直径大于12.5mm)的外物侵入 |
3 |
防止大于直径2.5mm的固体外物侵入 |
防止直径或厚度大于2.5mm的工具、电线及类似的小型外物侵入而接触到电器内部的零件 |
4 |
防止大于直径1.0mm的固体外物侵入 |
防止直径或厚度大于1.0mm的工具、电线及类似的小型外物侵入而接触到电器内部的零件 |
5 |
防止外物及灰尘 |
完全防止外物侵入,虽不能完全防止灰尘侵入,但灰尘的侵入量不会影响电器的正常运作 |
6 |
防止外物及灰尘 |
完全防止外物及灰尘侵入 |
数字 |
防护范围 |
说明 |
0 |
无防护 |
对水或湿气无特殊的防护 |
1 |
防止水滴侵入 |
垂直落下的水滴(如凝结水)不会对电器造成损坏 |
2 |
倾斜15度时,仍可防止水滴侵入 |
当电器由垂直倾斜至15度时,滴水不会对电器造成损坏 |
3 |
防止喷洒的水侵入 |
防雨或防止与垂直的夹角小于60度的方向所喷洒的水侵入电器而造成损坏 |
4 |
防止飞溅的水侵入 |
防止各个方向飞溅而来的水侵入电器而造成损坏 |
5 |
防止喷射的水侵入 |
防止来自各个方向飞由喷嘴射出的水侵入电器而造成损坏 |
6 |
防止大浪侵入 |
装设于甲板上的电器,可防止因大浪的侵袭而造成的损坏 |
7 |
防止浸水时水的侵入 |
电器浸在水中一定时间或水压在一定的标准以下,可确保不因浸水而造成损坏 |
8 |
防止沉没时水的侵入 |
电器无限期沉没在指定的水压下,可确保不因浸水而造成损坏 |
工业照明灯具照明防护等级一般为:IP66和IP65。IP66指产品完全防止外物侵入,且可完全防止灰尘进入,承受猛烈的海浪冲击或强烈喷水时,电器的进水量应不致达到有害的影响。IP65指产品完全防止外物侵入,且可完全防止灰尘进入,能够承受来自各个方向飞由喷嘴射出的水侵入电器而不造成损坏。
参照标准:GB 4208 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防爆灯具中的防爆标志的定义:
防爆灯具中的防爆标志是指用于描述防爆照明灯具的防爆等级、温度组别、防爆型式以及所适用区域的标识。
防爆标志说明:
防爆灯具设备按GB 3836标准要求,防爆照明灯具的防爆标志内容包括:
防爆型式+设备类别+(气体组别)+温度组别
1. 防爆型式
根据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灯具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油浸型、充砂型、浇封型、n 型、特殊型、粉尘防爆型等。它们的标识如表1所示。
表1 防爆基本类型
防爆型式 |
防爆型式标志 |
防爆型式 |
防爆型式标志 |
隔爆型 |
Ex d |
充砂型 |
Ex q |
增安型 |
Ex e |
浇封型 |
Ex m |
正压型 |
Ex p |
n型 |
Ex n |
本安型 |
Ex ia |
粉尘防爆型 |
DIP A |
本安型 |
Ex ib |
粉尘防爆型 |
DIP B |
油浸型 |
Ex o |
特殊性 |
Ex s |
2. 设备类别: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照明灯具分为:
I类:煤矿井下用防爆照明设备;
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照明设备;
II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防爆照明设备又分为IIA、IIB、和IIC类。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照明设备分为:
A型尘密设备;B型尘密设备;A型防尘设备;B型防尘设备。
3. 气体组别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标志着其爆炸危险程度的高低,爆炸性混合物的传爆能力越大,其危险性越高。爆炸性混合物的传爆能力可用最大试验安全间隙表示。同时,爆炸性气体、液体蒸气、薄雾被点燃的难易程度也标志着其爆炸危险程度的高低,它用最小点燃电流比表示。II类隔爆型防爆照明设备或本质安全型防爆照明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进一步分为IIA、IIB和IIC类。如表2所示。
表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组别与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之间的关系
气体组别 |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 MESG (mm) |
最小点燃电流比 MICR |
IIA |
MESG≥0.9 |
MICR>0.8 |
IIB |
0.9>MESG>0.5 |
0.8≥MICR≥0.45 |
IIC |
0.5≥MESG |
0.45>MICR |
4. 温度组别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能被点燃的温度极限值。
防爆照明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组,使得对应的T1~T6组的防爆照明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能超过对应的温度组别的允许值。温度组别、设备表面温度和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如表3所示。
表3 温度组别、设备表面温度和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温度级别IEC/EN /GB 3836 |
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T[℃] |
可燃性物质的点燃温度[ ℃] |
T1 |
450 |
T>450 |
T2 |
300 |
450≥T>300 |
T3 |
200 |
300≥T>200 |
T4 |
135 |
200≥T>135 |
T5 |
100 |
135≥T>100 |
T6 |
85 |
100≥T>85 |